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另對債務人蕭 黃碧雲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 蕭黃碧雲 業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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