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24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務人 林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八○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八○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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