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聲請人 吳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106年1月15日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在案,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先後於106年
3月29日、106年5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三友陶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證明函正本並確認系爭股票之股數,聲請人已分別於106年3月30日、106年5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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