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風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風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風禾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簡風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以│├───────┼───────────┼───────────┤││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6年2月1日│106年4月25日││├───────┼───────────┼───────────┤下││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720號│106年度偵字第493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4號│106年度易字第768號│││事實審├───┼───────────┼───────────┤空│││判決│106年5月26日│106年8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4號│106年度易字第768號│││判決├───┼───────────┼───────────┤白│││判決確│106年6月23日│106年9月19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