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本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劉懿玲 │劉懿玲│94年2月12日│95年12月31日│57,000元│TH590598│││0│││││││││1││││││││├─┼─────────┼─────────┼───────────┼───────────┼────────┼────────┼──┤│0│劉懿玲│劉懿玲│94年2月12日│95年12月31日│100,000元│TH590599│││0│││││││││2││││││││├─┼─────────┼─────────┼───────────┼───────────┼────────┼────────┼──┤│0│劉懿玲│劉懿玲│94年2月12日│95年12月31日│100,000元│TH590600│││0│││││││││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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