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甲○○原告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疆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