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映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