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調字第2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元(計算式:{面積91+10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92,400=9,332,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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