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乙○
寄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3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2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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