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民國69年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4153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固經合法傳、拘被告無著,此有傳票送達回證
2紙、拘票執行報告2紙附卷可稽,是其有逃匿之情形;然查,被告已於98年6月4日入監執行,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可見其逃匿之情形已經解除,自已無從再由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