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犯罪所用物及犯罪所得(96年度偵字第2139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賭博機台「超級大舞台」貳台(含IC板貳片)、「玉山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壹仟零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