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附帶上訴人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朝枝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莊麗芬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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