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351號聲請人 羅筱瑩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永松蔡秀麗 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撰狀人 董錦鳳 應提出聲請人羅筱瑩親自簽名之委任狀或由聲請人羅筱瑩親筆簽名之聲請狀,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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