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7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健鵬選任辯護人李建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健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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