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盈忠
蔡盈展
杜易玲
余奇瑞
蔡明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983號),就本案傷害、公然侮辱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盈忠、蔡盈展係兄弟,被告杜易玲為其等之母親,杜易玲與被告余奇瑞為妯娌關係,余奇瑞與被告蔡明哲則為夫妻,雙方比鄰而居。緣蔡盈忠、蔡盈展、杜易玲等3人與余奇瑞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上午9時許,在臺南市○○區○○○00巷00號余奇瑞之住處,因監視器角度問題發生糾紛,杜易玲、蔡盈忠、蔡盈展、余奇瑞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余奇瑞徒手毆打杜易玲頭部及蔡盈展右眼,蔡盈忠則徒手毆打余奇瑞頭部,蔡盈展以右手毆打余奇瑞頭部,杜易玲、蔡盈忠、蔡盈展則出手拉住余奇瑞右手,杜易玲、蔡盈忠、蔡盈展、余奇瑞並發生拉扯,告訴人即余奇瑞之女兒 蔡幸樺 見狀欲制止時,蔡盈忠竟徒手揮打蔡幸樺頭部、蔡盈展則出手拉住蔡幸樺之手,過程中余奇瑞復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辱罵杜易玲「幹你娘雞歪」等語、辱罵蔡盈忠「幹你娘雞歪」、「不肖子」、「俗辣」等語,致杜易玲受有頭部外傷之傷害;蔡盈展受有右眼角膜水腫破皮之傷害;余奇瑞受有之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挫傷、頸部挫傷、左右手肘、左右前臂、右手部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蔡幸樺則受有右手、左手肘挫傷合併擦傷之傷害。嗣蔡明哲與杜易玲於同日10時許,在臺南市鹽水區蔦松路28巷口至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杜易玲住處前,因杜易玲住處遮雨棚破損一事再度發生爭執,蔡明哲遂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辱罵杜易玲「幹你娘雞歪」、「幹你娘」等語,見蔡盈忠騎乘機車回家,又基於妨害名譽,當場辱罵蔡盈忠「幹你娘」等語(蔡明哲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24號審理)。因認蔡盈忠、蔡盈展、杜易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余奇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蔡明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盈忠、蔡盈展、杜易玲、余奇瑞、蔡明哲因傷害等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意旨認蔡盈忠、蔡盈展、杜易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余奇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蔡明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因告訴人蔡盈忠、蔡盈展、杜易玲、余奇瑞、蔡幸樺均於本
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上述五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至241頁),依照上列法條規定,本件傷害、公然侮辱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