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徐昀廷 被告 林冠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魏俊明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