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應佳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佳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應佳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10月確定(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應佳雯(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三)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3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與前揭(四)
(五)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3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