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94號原告 陳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內容後,於二日內即將公示送達公告全登載於國內版報紙一天(註:請勿遲延登報時間,以免送達不符法律規定),並應於登報後五日內將「登報證明」送本院,逾期未登報或未將登報證明陳報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