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重慶新世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7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