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7年度花簡字第683號(97年偵字第22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7年7月21日確定,又於97年3月4日20時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724號(97年度偵字第227、233、26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643號判決、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724號判決分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判決書、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時間│97年5月1日12時│97年3月4日20時許│││30分許││├────────┼───────┼────────┤│偵查機關(自訴)│花蓮地檢97年度│花蓮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70號│偵字第227、233、││││265號│├───┬────┼───────┼────────┤│最後事│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實審├────┼───────┼────────┤││案號│97年度花簡字│97年度花簡字第││││683號│724號││├────┼───────┼────────┤││判決日期│97.06.18│97.06.26│├───┼────┼───────┼────────┤│確定判│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決├────┼───────┼────────┤││案號│97年度花簡字第│97年度花簡字第││││683號│724號││├────┼───────┼────────┤││判決確定│97.07.21│97.07.30│││日期│││├───┴────┼───────┼────────┤│備註│花蓮地檢97年度│花蓮地檢字97年度│││執字第1641號│執字第18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