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0月
1日死亡,有屏東縣東港分局96年12月20日東警刑分字第0960016109號函及所附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