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641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森淵 、 沈春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清償?若是,請具狀更正之。㈢陳報李森淵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