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11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照片、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在卷可以證明,堪信屬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品名及種類│數量│被侵害之商標權│├──┼────────────┼──┼────────┤│1│手錶仿品一批(詳如偵字21│400│「CASIO」及「G-│││171號卷第107頁之臺北關│件│SHOCK」商標│││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