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秩字第五六號
移 送 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豐警刑
字第二二四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壹臺(含IC板壹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
2、地點:臺中縣豐原市○○路○○○號麵攤內。
3、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臨檢紀錄表。
3、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一臺(含IC板一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