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62號聲請人 藍義雄 相對人 簡傳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87年度桃簡字第343號請求給付票款,並已確定在案,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扣押後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