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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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5年度上易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5,958,053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因涉嫌詐欺罪,經原告提起自訴在案,因被告詐欺原告金錢,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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