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8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威齊選任辯護人陳冠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少連偵字第312號、108年度偵字第8930號、22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威齊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至1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呂威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竟意圖營利各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
12月起,在高雄市轄內某處,以不詳金額,先陸續向綽號「 強哥 」之 林志強 (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另案偵查中)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平板電腦及手機,充作對外聯繫毒品交易工具,復使用其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大寮郵局帳戶)收受購毒者匯入之販賣毒品價金,而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購毒者即陳 仕霖趙柏荃徐培原 (詳細交易對象、時間、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經 陳仕霖 向警方供述其向呂威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由警循線追查,因而查悉上情。
㈡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
月19日前某時,在高雄市轄內某處,以不詳金額,向綽號「強哥」之林志強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5包(第二、三、四級毒品均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警方於108年3月19日下午5時2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呂威齊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居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物(與本案有關或無關之物,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6備註欄所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呂威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73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8930號偵卷第43至62、209至214、257至
259頁、他卷第345至350、407至409頁、少連偵卷第39至43頁、本院卷第180至187頁),核與證人陳仕霖、趙柏荃、徐培原、少年李○偉分別於警詢陳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卷頁見附表三),並有附表二所示與本案有關之物扣案可佐,且有附表三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伊藉由買
低賣高之方式轉取價差,每次可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復衡以販賣毒品罪於我國查緝甚嚴且罪刑甚重,倘其中並無任何利益、好處可圖,被告應不至於甘冒為警查緝風險而無償將毒品給予他人,足見被告主觀上有營利意圖,應可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詳如附表一所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其目的既在於販賣,則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少年李○偉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利用不知情運送貨物業者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各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⒈刑之加重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少年李○偉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00年
0月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參(見8930號偵卷第67、19
7頁),而被告明知李○偉為少年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83頁),則被告利用少年李○偉為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除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外,僅各就其他之法定刑部分,依法加重之。
⒉刑之減輕⑴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供稱:其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販
賣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為綽號「強哥」之林志強等語(見8930號偵卷第48至50頁、213至214頁),而警方確實因被告之供述,查獲另案被告林志強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9年3月11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90006994號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0日橋檢信秋108偵7058字第1099010030號函各1份(本院卷第147至149、157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確已供出毒品來源,並提供可資查證之具體線索,使偵查機關偵查其毒品來源即另案被告林志強,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相符,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犯行,自應依上開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⑵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綜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成年人利用少年販賣第二級毒品
部分,依法先加重(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遞減輕之;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法遞減輕之;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則依法減輕之。
㈤被告雖辯以:就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係伊主動向警方陳述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趙柏荃、徐培原,符合自首要件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以:警方藉由被告主動指明始確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徐培原、趙柏荃,符合自首要件,請依法減輕其刑等語。惟查,警方於被告供出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趙柏荃、徐培原前,即已先對被告上開大寮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進行分析,並依據匯款金額研判可能為購毒者匯入之款項,經提示交易明細一覽表供被告指認後確認證人趙柏荃、徐培原亦向被告購買毒品等情,此有上開大寮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9年3月11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90006994號函所附職務報告各1份(見少連偵卷第291至
299頁、本院卷第147至149頁)在卷可稽,足徵具有偵查權限之警方於被告供述購毒者尚有證人趙柏荃、徐培原前,已有確切根據而合理懷疑被告有如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難認符合自首之要件,自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與辯護人所辯並不足採。㈥被告固辯以:伊係因為母親癌症末期需長期化療,加上家中
日常生活開銷,經濟壓力甚重,始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係因家庭變故方鋌而走險,又被告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目前已有正當職業,配偶亦懷有身孕並有幼子需扶養等語,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惟查: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若長期使用,會造成依賴性
及成癮性,並且對精神方面產生負面影響。販賣第二級毒品,不僅直接戕害購毒者身心健康,對施用毒品者之家庭帶來負面影響,並可能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況被告係透過網際網路通訊軟體販賣毒品,可接觸之客源更多,加速毒品廣泛流竄,且其販毒次數非少,販賣毒品價金最高更可達4萬5000元之譜,相較於一般零星小額交易之販毒者,其對於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更高,惡性匪淺,倘遽予憫恕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販毒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販毒,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並考量販賣第二級毒品最輕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就①附表一編號5成年人利用少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先加重後(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遞減輕其刑;②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遞減輕其刑;③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後,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客觀上亦未足引起一般同情,洵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與其辯護人前揭所辯,並不足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第二級
毒品對於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且施用毒品者容易上癮而戒除不易,無論持有或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法律所禁絕,被告僅因自身家庭經濟壓力,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透過網際網路販賣毒品以牟利,助長毒品快速流竄,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數量、價格;被告明知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所禁止,竟仍非法持有上開數量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18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如附表四編號1至11部分,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就所犯得易科罰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不併合處罰之,但其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16所示中華郵政存簿、中華郵政
金融卡及平板電腦1台,分別係供被告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收受販毒款項、聯繫購毒者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78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IPhoneX手機1支,為被告所
有,係供被告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聯繫購毒者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78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犯行,各收取如附表一犯罪所得
欄所示價金,均為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毒品咖啡包65包,經送驗抽檢後,
驗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
5月22日刑鑑字第1080031102號鑑定書(見少連偵卷第227頁)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毒品外包裝均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被告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7、9至1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
且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78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與被告所涉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
2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購│匯款時間│交易方式│犯罪所得││號│毒││││││者││││├─┼─┼───────┼───────────────────────┼────┤│1│陳│108年1月4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2萬元│││仕│晚上6時20分│」以暱稱「簡單就好」及「高雄小P發」,張貼內容││││霖│【即起訴書犯罪│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嗣經陳│││││事實欄㈠所示│仕霖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萬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於同日某時,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重量半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至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之統一超商港埠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 陳世 霖收受,而交易完成。││├─┤├───────┼───────────────────────┼────┤│2││108年1月13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2萬3000││││凌晨1時23分【│」以暱稱「簡單就好」及「高雄小P發」,張貼內容│元││││即起訴書犯罪事│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嗣經陳│││││實欄㈡所示】│仕霖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2萬30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於同日某││││││時,以寄送包裹之方式,販賣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 陳世霖 收受,而交易完成。││├─┤├───────┼───────────────────────┼────┤│3││108年2月2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3萬3000││││凌晨4時9分│」以暱稱「簡單就好」及「高雄小P發」,張貼內容│元││││【即起訴書犯罪│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嗣經陳│││││事實欄㈢所示│仕霖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萬30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於同││││││日某時,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重量半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至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之統一超││││││商港埠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世││││││霖收受,而交易完成。││├─┤├───────┼───────────────────────┼────┤│4││108年2月20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4萬5000││││晚上10時42分│」以暱稱「簡單就好」及「高雄小P發」,張貼內容│元││││【即起訴書犯罪│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嗣經陳│││││事實欄㈣所示│仕霖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4萬5000元價金至上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於108年││││││2月21日某時,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重量半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至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之││││││統一超商港埠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世霖收受,而交易完成。││├─┤├───────┼───────────────────────┼────┤│5││108年3月9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1萬2000││││晚上6時19分│」以暱稱「簡單就好」及「高雄小P發」,張貼內容│元││││【即起訴書犯罪│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息,嗣經陳│││││事實欄㈤所示│仕霖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1萬20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少年李○偉(00年0月生,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裁定││││││不付審理)於同日某時,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重││││││量1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至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之統一超商港中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世霖收受,而交易完成。││├─┼─┼───────┼───────────────────────┼────┤│6│趙│107年12月3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遇見│3500元│││柏│下午3時26分│」,張貼內容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荃│【即起訴書犯罪│訊息,嗣經趙柏荃瀏覽上開訊息後,與呂威齊聯繫洽│││││事實欄㈥所示│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35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價款後,隨即以 和欣客 運之寄貨服務,將重量││││││半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並販賣與趙柏荃││││││收受,而交易完成。││├─┤├───────┼───────────────────────┼────┤│7││107年12月10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遇見│3000元││││下午3時49分│」,張貼內容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即起訴書犯罪│訊息,嗣經趙柏荃瀏覽上開訊息後,與呂威齊聯繫洽│││││事實欄㈦所示│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0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價款後,隨即以││││││和欣客運之寄貨服務,將重量半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並販賣與趙柏荃收受,而交易完成。││├─┤├───────┼───────────────────────┼────┤│8││107年12月14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通訊軟體「遇見│5000元││││晚上6時4分│」,張貼內容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即起訴書犯罪│訊息,嗣經趙柏荃瀏覽上開訊息後,與呂威齊聯繫洽│││││事實欄㈧所示│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價款後,隨即以││││││和欣客運之寄貨服務,將重量1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寄送並販賣與趙柏荃收受,而交易完成。││├─┼─┼───────┼───────────────────────┼────┤│9│徐│108年1月11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4500元│││培│晚上8時38分│,張貼內容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原│【即起訴書犯罪│息,嗣經徐培原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事實欄㈨所示│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5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寄送至位於臺中市北區之││││││統一超商光大國宅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徐培原收受,而交易完成。││││││││├─┤├───────┼───────────────────────┼────┤│10││108年1月30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8500元││││上午10時32分│,張貼內容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即起訴書犯罪│息,嗣經徐培原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事實欄㈩所示│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匯款85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寄送至位於臺中市北區之統一超商光大國宅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徐培原收受,而交易││││││完成。││├─┤├───────┼───────────────────────┼────┤│11││108年2月21日│呂威齊於左列時間前某時,在網路通訊軟體「BAND」│4500元││││凌晨0時7分│,張貼內容含暗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訊│││││【即起訴書犯罪│息,嗣經徐培原瀏覽上開訊息後,即與呂威齊聯繫洽│││││事實欄所示│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左列時間,以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匯款4500元價金至呂威││││││齊之大寮郵局帳戶,呂威齊確認收受匯款後,隨即至││││││統一超商大發門市,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寄送至位於臺中市北區之統一超商光大國宅門市,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徐培原收受,而交易││││││完成。││└─┴─┴───────┴───────────────────────┴────┘附表二:
┌─┬────────────┬────────────────┐│編│名稱│備註││號│││├─┼────────────┼────────────────┤│1│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4本【│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事實欄㈠犯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呂│所用之物。│││威齊帳戶】││││││├─┼────────────┼────────────────┤│2│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1本│為被告所有但與本案無關。│├─┼────────────┤││3│高雄銀行存簿類存款存摺1││││本││├─┼────────────┤││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1本││├─┼────────────┤││5│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1本││├─┼────────────┤││7│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8│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事實欄㈠犯行││││所用之物。│├─┼────────────┼────────────────┤│9│高雄銀行金融卡1張│為被告所有但與本案無關。│├─┼────────────┤││10│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11│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12│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1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14│現金新臺幣78,600元││├─┼────────────┼────────────────┤│15│咖啡包65包(含包裝袋65個│⒈鑑驗結果│││)│⑴驗前淨重:115.79公克。││││⑵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⑶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94公克;第四級毒品麻黃純質││││淨重:2.31公克。││││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持有第二級││││毒品。│├─┼────────────┼────────────────┤│16│IPADmini平板電腦1臺│被告供犯罪事實欄㈠犯行聯繫購毒││││者使用。│├─┼────────────┼────────────────┤│17│IPhoneX手機1支(含門號│⒈被告供犯罪事實欄㈠犯行聯繫購│││0000000000號晶片卡)│毒者使用,且未扣案。││││⒉價值新臺幣2萬元。│└─┴────────────┴────────────────┘
附表三:證據清單┌─┬────┬─────────────────────────┐│編│犯罪事實│證據清單││號│││├─┼─┬──┼─────────────────────────┤│1│犯│附│⒈證人陳仕霖警詢陳述、偵訊具結證述(他卷第15-18、│││罪│表│19-21、123-132、201-205、221-225、385-387頁│││事│一│、8930號偵卷第73至83、235-237頁)│││實│編│⒉證人李○偉於警詢陳述及偵查具結證述(8930號偵卷第│││欄│號│67-71、197-201、他卷第333-338頁)││││1│⒊108年度他字第2027號卷│││㈠│至│⑴陳仕霖與暱稱「簡單就好」間通訊軟體BAND對話內容翻││││5│拍照片18張(第141-161頁)│││││⑵BAND群組名稱「穩定、長期、批發、執著區」頁面截圖│││││1張(第141頁)│││││⑶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9日108大智通│││││字第014號函檢送陳仕霖統一超商收件明細及各該寄貨│││││者資訊1份(第163-166頁)│││││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5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呂威齊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171-177頁)│││││⑸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108年3月10日資料1份(第│││││283頁)│││││⑹陳仕霖超商取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第285-287│││││頁)│││││⒋108年度偵字第8930號卷│││││⑴呂威齊扣案物品照片6張(第121-125頁)│││││⑵李○偉108年3月9日寄送貨物後拍攝之發票及存根照│││││片1張(第129頁)│││││⑶李○偉108年3月9日寄貨之相關照片-超商監視器錄│││││影、通訊軟體、存根、貨態查詢結果等照片12張(第│││││133-143頁)│││││⑷證人陳仕霖108年3月11日超商取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第145頁)│││││⑸呂威齊扣案IPADMINI平板電腦內容照片-含通訊軟體BA│││││ND、常用帳號照片4張(第151頁)│││││⒌108年度少連偵字312號卷│││││⑴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8日108大智通│││││字第81號函檢送陳仕霖領貨資料1份(第181-183頁)│├─┤├──┼─────────────────────────┤│2││附│⒈證人趙柏荃於警詢中陳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少連偵卷││││表│第135-141、143-145頁、8930號偵卷第231-243頁、││││一│他卷第391-393頁)││││編│⒉108年度他字第2027號卷││││號│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5日儲字第00000000││││6│53號函檢送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呂威齊帳戶之││││至│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171-177頁)││││8│⒊108年度偵字第8930號卷│││││⑴呂威齊扣案物品照片6張(第121-125頁)│││││⒋108年度少連偵字312號卷│││││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8年3月29日國世存匯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趙柏荃帳戶之基本資│││││料1份(第149-151頁)│├─┤├──┼─────────────────────────┤│3││附│⒈證人徐培原於警詢陳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少連偵卷第││││表│153-157頁、8930號偵卷第249-251頁、他卷第399-40││││一│1頁)││││編│⒉108年度他字第2027號卷││││號│⑴BAND群組名稱「穩定、長期、批發、執著區」頁面截圖││││9│1張(第141頁)││││至│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5日儲字第0000000000││││11│號函檢送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呂威齊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171-177頁)│││││⒊108年度偵字第8930號卷│││││⑴呂威齊扣案物品照片6張(第121-125頁)│││││⑵呂威齊扣案IPADMINI平板電腦內容照片-含通訊軟體BA│││││ND、常用帳號照片4張(第151頁)│││││⒋108年度少連偵字312號卷│││││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8138│││││45號函檢送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徐培原帳戶基本│││││資料1份(第169-171頁)│││││⑵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日108大智通字│││││第179號函檢送徐培原領貨資料1份(第175-177頁)│├─┼─┴──┼─────────────────────────┤│4│犯罪事實│⒈108年度偵字第8930號卷│││欄㈡│⑴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323號搜索票3件(第23-27頁)││││⑵呂威齊扣案物品照片6張(第121-125頁)││││⒉108年度少連偵字312號卷││││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08003││││1102號鑑定書1份(第227-228頁)│└─┴────┴─────────────────────────┘附表四:
┌─┬─────┬──────────────────────────┐│編│犯罪事實│主文││號│││├─┼─┬───┼──────────────────────────┤│1│犯│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罪│編號1│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事││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實││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欄├───┼──────────────────────────┤│2││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㈠│編號2│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一│呂威齊成年人利用少年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編號5│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6│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7│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8│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9│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編號10│表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附表一│呂威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1│二編號1、8、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犯罪事實欄│呂威齊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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