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許秀美 原告 羅天佑 原告 羅天佐 兼上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羅寶琛 被告 羅寶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寶琦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