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 謝素卿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其餘財產上之請求,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143,520元(100萬元+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32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及10,9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530,420元(000000+10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