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7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廖克修
被   告 順富節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3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劉英芬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
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貳拾伍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汽車貸款借據暨
約定書第7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順富節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富公司
)於民國103年9月1日邀同被告黃德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95萬元,詎被告順富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稱:被告簽名及公司大小章為真正,願意處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約定條款、還款查詢表、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劉英芬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合計4,63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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