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3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7年10月17日結婚,育有4名子女,均已成年。婚後被告沈迷賭博,以致負債新台幣2千多萬元,5間房子均遭被告輸光,原告身體不佳洗腎5、6年,被告並未照顧原告,嗣被告因房子被拍賣,竟於93年10月1日離家出走,未告知行止,未留下聯絡方式,亦無提供生活費用,被告之兄弟姐妹亦不知其下落,至今音訊全無,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難以維持,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兩造於67年10月17日結婚,育有4名子女,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亦據證人即兩造之次女丁○○證稱;爸爸現在沒有跟媽媽一起住,他在93年10月1日因為房子被拍賣就離家出走了,因為他沈迷賭博,負債累累,好幾間房子都被他輸掉,他離家後沒有告訴我們他住哪裡,也沒有打電話回來,也沒有留下聯絡電話,也沒有寄生活費回來,完全沒有消息,他跟他的家人也沒有聯絡了,媽媽生病時爸爸也沒有照顧她,都是我們小孩照顧的等語(參見本院9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4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無家庭責任,沈迷賭博,以致負債累累,散盡家產,並於93年10月1日離家出走,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致兩造分居已逾5年,夫妻有名無實,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