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90號原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連祐笙 返還獎金及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7,428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57,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