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96號原告創異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曹芃 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