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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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宜展被告陳継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継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867號、第30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蘋果圖樣」商標之商品,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4紙附卷足憑,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8月30日已就扣案仿冒「Appl
eLogo(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APPL
E(英文及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耳機
1件、電源轉接器2件、連接線2件(108年保字第677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107年保字第11775號編號1至5、7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於109年10月28日以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6號裁定就仿冒「AppleLogo(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APPLE(英文及圖)」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耳機1件、電源轉接器2件、連接線2件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次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核其聲請範圍均屬已宣告沒收之物(107年保字第0000
0號編號1至5),是聲請人再為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是聲請意旨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附表一(本件聲請書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註冊審定號│數量│├──┼─────────────┼─────┼───┤│1│APPLE商標傳輸線│00000000│947個│├──┼─────────────┼─────┼───┤│2│APPLE商標耳機│00000000│533個│├──┼─────────────┼─────┼───┤│3│APPLE商標IPHONE變壓器│00000000│366個│├──┼─────────────┼─────┼───┤│4│APPLE商標IPAD變壓器│00000000│177個│├──┼─────────────┼─────┼───┤│5│APPLE商標手機殼│00000000│332個│└──┴─────────────┴─────┴───┘附表二(本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6號裁定):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註冊號│數量│├──┼───────────────┼────┼───┤│1.│仿冒APPLE商標充電線(傳輸線)│00000000│948個│├──┼───────────────┼────┼───┤│2.│仿冒APPLE商標耳機│00000000│533個│├──┼───────────────┼────┼───┤│3.│仿冒APPLE商標IPHONE變壓器│00000000│366個│├──┼───────────────┼────┼───┤│4.│仿冒APPLE商標IPAD變壓器│00000000│177個│├──┼───────────────┼────┼───┤│5.│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00000000│33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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