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生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生 貴業 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99年度安字第504號),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因已為另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遂簽結並併至該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31號偵辦,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110年1月1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重量│檢出成分│├──┼────────┼──────────┼───────┤│1│淡黃色透明結晶1│實稱毛重3.99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袋(含包裝袋1只│淨重3.7430公克、取樣│安非他命│││)│0.0002公克、餘重3.74│││││28公克││├──┼────────┼──────────┼───────┤│2│白色結晶1袋(含│實稱毛重1.023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包裝袋1只)│淨重0.9080公克、取樣│安非他命││││0.0002公克、餘重0.90│││││78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