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0號上訴人 戴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伯毅 即台新醫院、 游鈞堯 、 許盛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4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