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陳秋梅 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代理人 羅榮義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代理人 顏維宏 被告 莊清文 原告與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萬元(汽車買賣契約價額);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43萬元【計算式:890,000+540,000=1,43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萬元【計算式:2,850,000+1,430,000=4,2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