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鍾曉霞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