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聲請人 何傳秋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芳枝 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家上字第二八九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芳枝間請求離婚事件,業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准許之,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原法院上述請求離婚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