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康福旅行社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
62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康福旅行社新竹│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7月29日│16,300元│AA0000000││││科學園區分社陳│北新竹分行│││││││ 碧芳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