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調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496號
原   告 奇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文達 (PHAMTHANHDAT)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范文達(PHAMTHANHDAT)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按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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