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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