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 右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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