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44號聲請人 王伊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系爭聲請本票原本(票號:366868)一紙。
三、相對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