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 蔡汶諭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上訴人 黃卓碧蓮 訴訟代理人 黃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