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原告 黃卓碧蓮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南宏

被告 蔡汶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三、本院之判斷(四)」欄內關於「 李竣傑 」記載,應更正為「黃卓碧蓮」。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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