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雷發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lastairMarkSanderson上列原告對被告宥居傢俱有限公司及 謝芬芳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所為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