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 毛姿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柯錦順 │淡水一信三│103年4月15日│40,000元│BE0000000│││││重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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