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七一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元或等值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准以等值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十三次五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七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債券業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閱聲請人所提本院八十九度存字第一○八七號提存書、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七一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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