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一),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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